中新網台州6月11日電(見習記者 謝盼盼 通訊員 林文歡)去年5月13日,來自浙江台州溫嶺市的陳某在經過上海市浦東新區某廠區時,兩名公安幹警找到了他。短暫的盤查詢問之後,初步確認陳某是網上逃犯,之後他被帶回公安機關繼續接受調查。6月11日下午,這名57歲的私企業主因犯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罪,被溫嶺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。
  2011年起,陳某的兒子為經營企業所需,向同學李某陸續借款人民幣265萬元。陳某及其所投資的企業為擔保人,負有連帶責任。後雙方由於還款爭議,在台州市仲裁委員會達成了分期付款調解協議,陳某在初期按照還款期限歸還45萬元後就再不依約履行。求付無門的李某向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,中院於2013年2月作出民事裁定,確認調解書已生效,並裁定執行案件管轄法院為溫嶺市人民法院。
  2013年3月1日,溫嶺市人民法院向陳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,要求陳某在2013年3月6日之前交納執行款222萬餘元。在月初歸還李某人民幣15萬元後,陳某於同月轉手變賣三幢企業所有的房屋,共收得款項人民幣900多萬元。
  按說有了錢,總能支付執行款了,陳某卻不這麼認為,他拿著巨款陸續償還了社會高利貸、銀行貸款和其它未到期的個人借款,偏偏對法院的通知置之不理,只在3月11日向法院交納了15萬元執行款,最終造成法院裁定執行的大部分標的額無法實現,至今未還的數額達190多萬元。
  “仲裁調解協議規定的還款時間是五月份,我想現在時間未到,我不還法院也不能拿我怎麼樣。”在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問起為何不還錢的原因時,陳某依然振振有詞,絲毫未考慮自己在2013年的2月份因未如期償還欠款申請人已向法院申請執行這一事實。
  至於高利貸還款的事,陳某隻表示高利貸還了大概有200來萬,但記不清具體的借款人,導致這筆款項至今無法核實。
  法院審理後認為,陳某對已經生效的判決、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,情節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罪,遂作出上述判決。(完)  (原標題:手握巨款卻拒付法院執行款 私企業主被判拒執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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