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女士為治療中耳炎,做完手術,耳朵炎症治了,面癱來了。為當鋪此她和醫院鬧上了法院。
  昨天,重慶五中院二審落錘,判令醫院賠償患者醫療費、誤工費等合計13.3萬餘元。其實,這起故事給支票借款患者和醫療機構提了個醒,手術前充分溝通和告知,最可能避免官司。
  醫usb生臨時改手術方案
  李桂珍雙耳流膿,聽力下降30多年。澎湖民宿2011年春,病情加重。那年4月18日,她到主城某醫院治療。
  兩天后,醫院提供一份“慢性化膿性中耳炎手術知情同意商務中心書”,李桂珍在同意書和醫患溝通記錄上簽名。
  醫生為李桂珍進行全身麻醉,手術中發現患者自身情況不宜適用原定手術方式,醫生改變手術方案。
  術後,李桂珍左側嘴角歪斜,被診斷為面癱。
  患者術後面癱告醫院
  李桂珍認為,這是醫療事故,醫院應當承擔責任。
  一審法院認定,重慶某醫院承擔20%的侵權責任,判決賠償李女士醫療費、誤工費等合計6.6萬餘元。李桂珍向五中院上訴。
  庭審中,李女士認為,如果當初醫生提前告知手術有如此大的風險,她可能不會選擇手術,也就不會成為“歪嘴”,“是他們剝奪了我的知情權和選擇權。”
  法官向有關專家詢問得知,被告醫院實施的左耳乳突根治手術,極易對患者造成面神經損傷,導致面癱。
  沒告知風險醫院當賠匠
  雖然醫院對李桂珍的病情並不存在誤診,但在手術過程中,因手術方案的變更可能造成的損害,醫院並未給李女士的家屬盡到充分告知的義務,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權和決定權,讓李桂珍承擔了醫療風險。醫院的過錯行為與李桂珍目前的損害後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。二審酌情將醫院的擔責比例劃為40%,依法作出二審改判。
  辦案法官說,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,需要實施手術、特殊檢查、特殊治療的,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、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,並取得患者書面同意。未盡告知義務,造成患者損害的,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  重慶晨報記者 封璟  (原標題:臨時改手術,應該給我說
我被治成了歪嘴,你也跑不脫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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